首页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三条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