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 第十四条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 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