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财政部门认为实施财政检查的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可在实施财政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

财政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被检查人的名称;

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对被检查人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检查组组长及检查人员名单、联系方式;

财政部门公章及签发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