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县域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追回奖励资金,取消县域金融机构获得奖励的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