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财政部不定期对奖励资金审核拨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