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的审核工作进行指导,做好奖励审核拨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奖励审核拨付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财政奖励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