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涉农贷款发放情况。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监管,县级分支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汇总上报县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 第五章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