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或者挪用奖励资金的,上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追回已拨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引用法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 第十九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