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进度。收到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款文件后,及时将资金下拨到县(市、旗、区),同时将拨款文件报送财政部。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