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十三条 财政部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 财政部采取提前下达预算等方式,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