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2006年) 7. 结论 7.1 火电厂财产险/财产利损险/建安工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 7.1.2 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2006年) 7.1.2 7. 结论 7.1 火电厂财产险/财产利损险/建安工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 7.1.2 一个火电厂有两座主厂房,并且安全间距大于50m,可以划分为两个危险单位。如果两座厂房的设备没有共用的辅助设施,利损险危险单位可以按相应的利损保额比例划分并分别与主险相加;如果两座厂房的设备有共用的辅助设施,相应的利损险危险单位不可以拆分,应将利损险总保额分别与主险相加作为一个危险单位。 7.1.1 目录 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