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财产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由总精算师签署的精算报告和出具的精算审查声明书。总精算师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精算报告内容完备;

精算假设和精算方法符合通用精算原理;

保险费率厘定科学准确,满足合理性、公平性和充足性原则,并已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

保险费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