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组合式及共保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 第十八条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组合式及共保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 第十八条 在共保业务中,其他保险公司可直接使用首席承保人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无需另行申报。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