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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与其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解除聘任或者委托关系的,应当自解除聘任或者委托关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