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与其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解除聘任或者委托关系的,应当自解除聘任或者委托关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