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一章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和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鼓励财产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财产保险公司。 第三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机构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保险机构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依照本办法报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审批或者备案。 第五条 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的监督管理,遵循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第六条 保险机构拟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七条 保险公司拟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加强管理,防范风险。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