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调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五章 调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防汛管理 第四十一条 汛期应按照防汛行政首长负责制要求,建立调水工程防汛责任落实、决策支持、调度指挥工作体系;根据所在流域和区域防汛相关方案预案和统一部署,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工程巡查、… 第四十二条 工程主管单位和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与水利、应急管理、气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沟通联系。 第四十三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防汛抢险需要和规定,以及防汛物资储备定额要求,储备或委托代储必要防汛物资,建立防汛物资使用管理台账,明确防汛物资调运流程。 第四十四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在每年汛前按照规定组织开展防汛检查,对泄洪和退水通道畅通情况进行排查,对关键设施设备进行试运行,及时消除影响安全度汛的各类隐患,确保工程状态正常、… 第四十五条 工程主管单位应加强汛期管理和监督,指导落实汛期值守、指令下达、巡查抢护、协调指导等制度,保障工程防洪安全。工程管理单位应落实汛期岗位责任,建立并严格执行汛期值班… 第四十六条 影响调水工程安全度汛的维修养护、除险加固、改(扩)建等项目,原则上应在汛前完成。汛前完成确有困难的,应制定安全度汛方案,落实安全度汛责任和措施。安全度汛方案应报…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