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七章 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