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章 预算执行和决算 第二十六条 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预算执行和决算 第二十六条 棚改专项债券应当统一命名格式,冠以“××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或××市、县)棚改专项债券(×期)--×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专项债券(×期)”名称,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