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二十条 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二十条 棚改专项债券利息和发行费用应当根据棚改专项债券规模、利率、费率等情况合理预计,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统筹安排。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