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202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试点企业发行股票的,其股东应遵守境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

尚未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的,应当在申报前就存量股份减持等涉及用汇的事项形成方案,报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尚未盈利的试点企业发行股票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试点企业实现盈利前不得减持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