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2023年) 第四章 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202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发行与上市 第十八条 试点企业股票及存托凭证的发行与承销按照《存托凭证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九条 试点企业发行股票的,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按照现行股票上市有关规定执行;已在境外上市的,境内外公开发行的股份可合并计算。 第二十条 试点红筹企业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境外存量股票在境内减持退出的要求如下: 第二十一条 试点企业发行股票的,其股东应遵守境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试点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实际控制人应承诺境内上市后三年内不主动放弃实际控制人地位。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