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202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试点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应当符合《证券法》、《若干意见》、《存托凭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对于《存托凭证管理办法》规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信誉良好,符合公司注册地法律规定的任职要求,近期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具体应符合以下要求: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相关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注册地法律规定的要求,且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重大违规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