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管理细则。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