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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诊所备案信息表和诊所备案凭证样式由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自行印制…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所直接予以备案,过渡时限为一年。新备案的诊所,按照本办法及最新版诊所基本标准进行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中外合资、合作诊所,港澳台资诊所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管理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及附录中的诊所基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30号)中的中西医结合诊所基本标准、《卫… 附录:1. 诊所基本标准(2022年版) 2. 诊所备案信息表 3. 诊所备案凭证(样证)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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