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二章 备案 第十一条 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备案 第十一条 诊所备案凭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诊所备案凭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备案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