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二章 备案 第九条 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九条 第二章 备案 第九条 诊所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服务方式等实际设置应当与诊所备案凭证记载事项相一致,以上备案信息发生变动的,必须向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