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 5.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第二十一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一条 5.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 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 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