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 5.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5.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引用法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