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 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四十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四十条 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