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海事案件中的有关诉讼费用依照下列规定负担:

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就有关海事请求提起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

诉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诉讼中拍卖、变卖被扣押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发生的合理费用,由申请人预付,从拍卖、变卖价款中先行扣除,退还申请人;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债权登记与受偿、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费用由申请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