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 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第二十八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第二十八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依照本办法规定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