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一百三十七条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被引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目录 第五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