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