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 第四章 详细评审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详细评审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 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