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 第三章 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 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保密,并在评标时作为参考。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