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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1992年) 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现任县(市)公安局股、所、队长,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现任县(市)公安局股、所、队长,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