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1992年) 一、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据下列标准评定授予警衔: (九) 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1992年) (九) 一、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据下列标准评定授予警衔: (九) 科员(警长)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现任县(市)公安局股、所、队长,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