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2015年) 二、

二、 进一步提高审查效率,增强市场融资功能

提高审查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全国股转系统应坚持和完善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理念,加快构建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体系。挂牌公司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依照法定职责,对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核查验证并作出专业判断,对出具的文件承担尽职责任。投资者应依据公开信息自行判断公司的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审慎进行投资决策,自担投资风险。全国股转系统应进一步优化公司挂牌、股票发行和并购审查工作机制。挂牌审查重点关注公司是否符合挂牌基本条件,以及信息披露文件的合规性、一致性、齐备性和可理解性,全程披露审查进度,同时建立中介机构工作底稿留痕和事后追责制度,强化申报即披露、披露即担责的监管要求。对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公司和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公司的股票发行和并购,应统一审查理念、申报文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巩固和完善小额、快速、灵活、多元的投融资机制。完善相关制度,鼓励公司挂牌同时向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发行对象、数量依公司需求确定,并探索放开对新增股东人数的限制。挂牌公司持续融资,可自主决定发行时点和发行方式。公司发行定价遵循市场化原则,可通过询价或与投资人协商确定,但对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全国股转系统应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加快推出一次审批、分期实施的储架发行制度,以及挂牌公司股东大会一次审议、董事会分期实施的授权发行机制。发展适合中小微企业的债券品种。加快推出优先股和资产支持证券。开展挂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