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监会关于加强发行审核工作人员履职回避管理的规定(2015年) 一、 证监会关于加强发行审核工作人员履职回避管理的规定(2015年) 一、 一、 发审委委员在参与发行审核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发审委办法》中有关履职回避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 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发行人或者保荐机构的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 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发审委委员所在工作单位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 发审委委员或者其所在工作单位近两年来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承销、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可能妨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 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与发行人或者保荐机构有行业竞争关系,经认定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 发审委会议召开前,与本次所审核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有过接触,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冲突或者发审委委员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称亲属,指发审委委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