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六条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适当调整本基金规模、资金提取和交纳方式、比例。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