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七条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8日起施行。2006年6月16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发布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5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