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五条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基金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本基金的计收、管理、使用等事项。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对本基金的计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保存,并在每一财政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财政部报送年度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