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二十四条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协会负责制定有关自律规则,组织或者办理证券经纪人的资格考试、注册登记、证书印制与后续职业培训,并可以对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证券经纪人的情况和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自律规则的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予以纪律处分。 协会建立证券经纪人数据库,向社会公众提供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