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每年1月31日之前,向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证券经纪人管理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本年度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内控机制和技术系统的运行和改进情况;

本年度证券经纪人数量的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证券经纪人的数量及在证券营业部的分布情况;

本年度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执行情况、证券经纪人报酬支付和合法权益保障情况;

本年度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和后续职业培训的内容、方式、时间和接受培训的人数以及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

本年度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客户投诉和纠纷及其处理情况,当前可能出现集中投诉的事项、形成原因及拟采取的化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