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五章 证券的托管和存管 第三十七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证券的托管和存管 第三十七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公司设立客户证券总账和自有证券总账,用以统计证券公司交存的客户证券和自有证券。 证券公司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维护其客户及自有证券账户,但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