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投资者应当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实名开立证券账户。
前款所称投资者包括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符合规定的外国人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外国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的具体办法,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投资者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保证其提交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前款所称投资者包括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符合规定的外国人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外国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的具体办法,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投资者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保证其提交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