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下列事项和文件,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业务实施细则;

制定或修改业务管理制度、业务复原计划、紧急应对程序;

办理新的证券品种的登记结算业务,变更登记结算业务模式;

结算参与人和结算银行资格的取得和丧失等变动情况;

发现重大业务风险和技术风险,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涉及重大诉讼;

有关经营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情况的年度工作报告;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和重大开支项目,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与证券交易场所签订的主要业务合作协议,与证券发行人、结算参与人和结算银行签订的主要业务协议的样本格式;

重大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涉港澳台重大事务;

与证券登记结算有关的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或调整;

中国证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和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