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七章 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 第三节 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交收的违约处理 第七十一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七十一条 第七章 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 第三节 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交收的违约处理 第七十一条 结算参与人可以视客户的风险状况,采取包括要求客户提供交收担保在内的风险控制措施。 客户提供交收担保的具体标准,由结算参与人与客户在证券交易、托管与结算协议中明确。 第七十条 目录 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