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七章 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 第三节 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交收的违约处理 第七十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七十条 第七章 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 第三节 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交收的违约处理 第七十条 结算参与人可以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证券处置账户,用以存放暂不交付给客户的证券。 第三节 目录 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