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结算参与人发生资金交收违约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动用资金,完成与对手方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

违约结算参与人的担保物中的现金部分;

证券结算互保金中违约结算参与人交纳的部分;

证券结算互保金中其他结算参与人交纳的部分;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其他资金。